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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破产抵销权最大限度避免损失?

发布时间:2023-03-03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本文所讨论的破产抵销权有别于民法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破产抵销所实现的清偿结果有利于主张抵销的债权人,而不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这导致少数国家的破产立法不允许破产抵销。我国《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这表明我国《破产法》是承认破产抵销权的。


行使破产抵销权能够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实质是一种偏颇性清偿行为,具有优先权性质。


二、破产抵销的程序


1、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必要条件。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抵销,但从破产程序来说,债权人需要通过债权申报参加到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经确认后债权人才能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才有权主张破产抵销。而且通过债权申报可以查明债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过诉讼时效,明确债权金额,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身份要通过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编制债权表、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等法定程序才能最终确认。从笔者处理的几起破产抵销案件和检索的案例来看,实务中法院和管理人也将债权申报作为破产抵销的前置程序。


2、破产抵销


经债权申报确认后,债权人需向管理人作出主张抵销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发送抵销函、抵销通知),管理人收到抵销的意思表示后应当对抵销主张是否符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余额处理


破产抵销完成后,需对债权债务余额分情况进行处理,债权人仍享有债权的,可以参与破产参与分配,债权人仍享有债务的,应向管理人履行。


总结:破产抵销只是事后救济手段并非主要目的,建立全面的风险防控体系才是要务,通过风险防控措施让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一、要建立决策机制,在代工厂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能够快速决策,采取应对措施;

二、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包括缩减甚至停止下订单、转移原材料和成品、停付货款、迅速将业务切换到备用代工厂等;

三、要持续关注代工厂的经营状况及时预警风险,动态化调整风险级别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要加强合同履行监控,定期对账、盘查实物,借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

经采取防控措施仍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尽快组织梳理证据材料,抢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在对自己相对有利的管辖法院发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NFC日报